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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巢瓶型立体商标或被撤销

作者: 时间:2012-10-11 16:39:12

曾一度沸沸扬扬的瓶型立体商标争议案又有新进展。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称,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下称雀巢公司)于2002年3月14日通过商标国际领土延伸在我国申请注册的第G640537号瓶型立体商标本身不具有显著性,也未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业内人士称,该认定意味着该立体商标最终或将遭遇被撤销命运。

据了解,该商标争议案申请人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下称味事达公司)因于2008年10月份收到雀巢公司来函,称其使用在酱油产品上的棕色方形瓶外包装已侵犯雀巢公司上述瓶型立体商标专用权,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产品。

随后,味事达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撤销雀巢公司的瓶型立体商标,称该商标指定使用在习惯以棕色方形瓶作为常用包装、容器的食品香料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该公司还表示,如果该商标不予撤销,将造成雀巢公司永久垄断棕色方形瓶装调味品市场的后果,将严重损害整个调味品行业的利益。

据商评委裁定认为,雀巢公司瓶型立体商标是方形瓶身和细长瓶颈的结合,瓶身为褐色,瓶盖为黄色,该组合作为雀巢公司食用调味品产品的包装装潢已使用了一百多年,已为一般消费者所知晓,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应予以维持注册。

商评委裁定作出后,味事达公司随即将其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雀巢公司和味事达公司均已收到该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据该份判决载明,雀巢公司瓶型立体商标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核定使用商品的包装物。而且在该商标申请日之前,国内已有调味品厂家开始使用与之基本相同或近似的瓶型作为调味品的包装,在此种情况下,雀巢公司瓶型立体商标应具有更高的知名度,才能体现其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而雀巢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该瓶型商标已具有很高知名度。据此,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

    对于该一审判决,味事达公司方面表示,如最终雀巢公司瓶型立体商标被裁定撤销,受益的是整个国内调味品行业。雀巢公司则称该案还将有后续诉讼程序,目前不便发表观点。(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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