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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滥用判前禁令须严格审查条件

作者: 时间:2012-10-11 16:36:08

今年4月,苹果公司在美国、荷兰、澳大利亚、德国、日本等多个国家相继发起专利侵权诉讼,状告三星Galaxy系列手机和平板电脑产品涉嫌侵犯该公司的iPhone及iPad产品的专利权和商标权,要求禁止销售和进口相关产品。 

三星与苹果的知识产权诉讼大战已经持续了16个月,双方均多次向法院申请临时销售禁令。

“这种临时禁令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已有相应规定,但此前在民事诉讼法里却找不到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解决了这个问题。”多位知识产权法官9月12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判决前临时性制止侵害”写入民诉法,将司法救济措施从事后的弥补前置到防御环节,强化了对于侵权行为的威慑力。

临时禁令防止侵权损失扩大

为了避免因债务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设立了财产保全制度以制止债务人在判决前对财产进行处分。

“财产保全对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和标的物请求的保护是有效和充分的,但很难制止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刘晓军告诉记者,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及时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通常比事后赔偿损失更为重要。由于侵权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持续性,而且侵权案件从起诉到判决生效,短则数月长则数年,如果不能及时制止被控侵权行为,很可能导致侵权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庄敬重举例说,专利权人花大量精力和经费研发推向市场的某款专利产品,侵权人仿冒并以低价销售,除了造成权利人的产品销量下降、利润减少,更大的损害是潜在的,如市场份额被挤占、消费者流失等。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可能出现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不能有效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曾谦以专利申请权权属争议为例说,如果法院不能禁止一方当事人转让专利申请权,可能出现其在案件审结之前就将该权利转让的情况,即使法院最后判决该权利属于另一方当事人,生效判决也将难以执行。

虚假申请频现法院日益谨慎

据了解,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对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做了相应规定。为了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上述部门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有利于解决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相关问题。”法官们指出,权利人可就此向人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由法院裁定被控侵权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

然而,刘晓军表示,在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人、如何定义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确定担保数额等方面,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一定争议。

庄敬重认为,鉴于上述规定分布于各部门法及司法解释中,因此存在两大问题:一是适用性问题,除了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可适用,在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中能否使用尚不明确;二是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之间并不一致,给具体的执行造成困惑。

曾谦告诉记者,对于逐年增加的知识产权案件而言,提出申请后被认定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要求的案件数量较少。“之所以出现如此局面,除了上述适用程序及认定方面存在争议之外,频繁出现的以打击竞争对手为目的的虚假申请也让人民法院持更加谨慎的态度。”

适用程序需细化增强操作性

对于本次民诉法的相应修改,法官们认为,鉴于“判决前临时性制止侵害”是一种比较严厉的保全措施,目前的规定还应该加以细化,以增加可操作性。

“临时禁令会给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造成很大影响,其适用程序远比财产保全要复杂。”曾谦说,正因为如此,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为相关制度的适用设置了明确条件。

他建议,下一步应该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提出申请的条件、程序等作出清晰规定,如参考专利法、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并引入复议制度,力图在双方当事人中取得程序平衡。同时,也应对禁令的持续时间等进行明确。

庄敬重提出,专利法、商标法对采取保全措施之后起诉的时限是15日内,而新民诉法是30日内,这一点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要防止申请错误,特别是要防止恶意申请行为,法院必须严格审查条件。”刘晓军表示。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法院要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刘晓军表示,“实践中,法院会安排类似于听证的程序,根据被申请人的陈述作出衡量。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

“这一制度必须依赖于执行到位。”刘晓军强调,对于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一定要尽快执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发现裁定确有错误,法院需要解除之前的裁定。

判前临时禁令具有广适性

专家观点

郭晓冬(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有关临时禁令的立法和实践最早出现在海事诉讼和知识产权领域。但是,这一保全制度在子女监护权的争议、侵犯人身权等其他类型案件中同样有着广泛的适用基础。

由于没有法律规定,这些领域中“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求只能通过先予执行制度来解决。但先予执行制度的一个适用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有此种保全需求的案件大多不能满足这个条件。

所以,新民诉法正式将判决前暂时停止或排除侵害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加以规定,明确了其对于一般案件的适用性,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记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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