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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急送”的无“标”困局

作者: 时间:2012-10-12 15:10:59

 

   

      “宅急送”是国内民营快递知名品牌之一,自1994年成立以来,宅急送公司服务系统已覆盖全国大部分区域。2011年6月,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公告称,在华东地区存在23家假冒“宅急送”公司,其中大多数运用了宅急送公司注册的“猴子”图形商标以及其官方网站的主图,有的还拥有400的统一电话等,与其官网极为近似。
  宅急送公司表示,“宅急送”品牌系该公司最先在中国市场创立和使用。经过其精心培育与发展,“宅急送”成为了国内快运行业的知名品牌。然而在该表态背后的事实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宅急送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宅急送”商标时,商标局认为“宅急送”系快运行业的通用名称,并因此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
  此后,宅急送公司关于“宅急送”引发的商标纠纷时有发生。2003年,宅急送公司将必胜客旗下“必胜宅急送”诉至法庭,认为“必胜宅急送”使用含有“宅急送”字样的牌匾,并且使用“必胜宅急送”的口号,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2004年,宅急送公司与上海迪邦快递有限公司现“宅急送”创始人之争,宅急送公司认为“宅急送”商标属于该公司在先使用并拥有,上海迪邦快递有限公司在快递服务中擅自使用“宅急送”商标构成侵权。最终,宅急送公司在这几起诉讼中,均因“宅急送”系行业通用名称而败诉。
  此外,据宅急送公司负责人称,假冒“宅急送”系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激增,由于宅急送公司不享有“宅急送”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他人“宅急送”字样的行为,该公司并没有太好的解决方式,仅能对一些侵犯其“猴子”图形商标权的公司,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点评:目前,与“宅急送”有相同遭遇的企业不在少数。商标法规定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作为经大量宣传使用而具有价值和商誉的“通用名称”,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对其是否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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