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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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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定牌“鳄鱼”不侵权

作者: 时间:2012-10-12 15:09:48

  

 

     2010年8月18日,广东省台山利富服装有限公司(下称利富公司)通过海关申报出口总价1.8万余元的带有“Crocodile”标识的男装衬衫,目的地为日本。在报关过程中,海关经查验,认为该批货物涉嫌侵害鳄鱼恤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CROCODILE”商标权并扣留。此后经调查,海关称不能认定上述货物是否侵害了“CROCODILE”商标权,并解除对上述货物的扣留。
  2010年12月23日,鳄鱼恤公司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利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利富公司则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注册国为日本的两张商标注册证书,证明被诉侵权商标系日本某公司在日本注册的商标,并辩称其实施的是定牌加工出口行为,称被诉侵权商品是受日本公司的委托而加工的服装产品,最终亦将在日本进行销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基于商标权地域性特征,日本公司对被诉侵权商标仅在日本国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中国境内并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被诉侵权商品的制造地及交付地均在中国境内,在利富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使用被诉侵权商标属于正当使用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利富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011年12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利富公司涉案被诉行为属于涉外定牌加工,关于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结合该案,利富公司在产品上标注被诉侵权商标的行为,是基于日本商标权人的委托,而且受托加工产品全部销往日本国,并未在中国国内市场实际销售,中国国内相关公众不存在对该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的客观基础,鳄鱼恤公司的中国市场份额也不会因此被不正当挤占,其商标的识别功能并未受到损害。因此,该案被诉侵权商标与鳄鱼恤公司注册商标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利富公司亦不构成侵权。
  点评:近年来,涉外定牌加工行为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不能“一棍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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