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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礼富”案被称为国内安防行业最大商标案。2011年8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下达终审判决书,艾礼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艾礼富)胜诉。
该案最早可追溯到2002年。当年5月21日,深圳艾礼富以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规定,且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得以注册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该商标,并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母公司日本艾礼富株式会社拥有商号权、著作权等。2007年8月20日,商评委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深圳艾礼富的争议申请。
随后的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商评委在原行政裁定过程中,未对深圳艾礼富提出的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理由进行审查,违反了法定程序,遂判决撤销商评委第5653号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商评委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则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09年12月21日,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依旧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深圳艾礼富争议申请。
深圳艾礼富再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新证据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日本艾礼富公司的公司徽章具有相应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同时深圳艾礼富提供的相关证据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日本艾礼富公司的公司徽章属于美术作品且对其依法享有著作权,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争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日本艾礼富公司的徽章完全一致,已构成对日本艾礼富公司著作权的损害。为此,一审法院裁定商评委认定事实错误,应重新作出新的争议裁定。案件第三人武某对此表示不服,并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一件商标争议案,历时9年,两轮诉讼,这也许不是尽头,若商评委再次裁定,会不会出现第三轮行政诉讼亦不得而知。希望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后,类似案件不会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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