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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正宗“蕉叶”?

作者: 时间:2012-10-12 15:04:15

   

      2011年亚洲蕉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亚洲蕉叶)和广州蕉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蕉叶)围绕商标权与在先商业标识权等展开的纠纷案件备受业界关注。
  亚洲蕉叶拥有的第1459310号“蕉叶(繁体)文字及图”注册商标,其原申请人为蕉叶咖喱屋有限公司,于1999年7月12日申请注册该商标,并于2000年10月14日被核准在第42类餐厅等服务上使用。2007年3月,该商标转让至亚洲蕉叶。2007年10月10日,亚洲蕉叶将该商标授权杭州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杭州蕉叶)使用。
  广州蕉叶称其从成立即将“蕉叶”字号作为品牌标识,对于“叶片图形和广州蕉叶文字组合”拥有在先商业标识权利。广州蕉叶的创始人罗定民于1995年6月在广州市麓湖路8号首层广视宾馆内开设广视宾馆蕉叶餐厅,1999年8月26日在广州麓湖路8号广视宾馆一楼原址上成立了广州蕉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2008年8月,杭州蕉叶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广州蕉叶及其上海分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外,双方又多次对簿公堂。其中,2009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杭州蕉叶诉广州蕉叶关联企业上海金蒜头有限公司(下称金蒜头公司)商标侵权一案,最终在二审中以杭州蕉叶与金蒜头公司达成和解而终结。然而2011年4月,杭州蕉叶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金蒜头公司,称金蒜头公司没有履行其在调解书中承诺的停止侵权行为,并再次索赔50万元。
  2010年3月,广州蕉叶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诉。法院审理认为,广州蕉叶使用“蕉叶”字号可上溯至1997年11月,相比之下,广州蕉叶使用在前,有合法的在先权利。杭州蕉叶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7月7日,二审法院对该案进行法庭庭询。目前,上述两案均无定论。
  点评:该案涉及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如何解决?规范使用商标和字号是一方面,不过两个“蕉叶”目前最需要的应该是司法的最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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