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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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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网”难开心

作者: 时间:2012-10-12 15:02:26

 

      2009年10月28日,开心人公司以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两公司告上法庭,国内“社交网站竞争第一案”大幕就此拉开。
  2010年10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认为,两被告使用“开心网”名称进行网站服务与开心人公司“开心”文字注册商标核准的服务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并未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被告使用与开心人公司相同的“开心网”名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要求两被告不得使用与“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但仍可沿用kaixin.com域名,同时两被告还被判赔偿开心人公司40万元。
  开心人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并请求法院判决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万元。2011年4月11日,该案二审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kaixin.com域名所提供的服务与“开心”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不相同,一审认定结论正确。在赔偿金额方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kaixin.com网站的全部注册用户数均系开心人公司的“开心网”损失的用户数,亦难以证明其实际损失,因此不予支持其提高赔偿金额的请求。
  点评:社交网站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商业模式,不仅为广大网民提供新的体验和便利,也为网络提供商带来无限商机。在利益驱动下,难免会出现竞争乱象局面。“开心”案对于纠正该局面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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