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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知识产权代理的重要作用及权利

作者: 时间:2014-8-30 10:03:24

 

      太原知识产权代理的重要作用:
      ⑴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⑵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⑶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太原知识产权代理的权利:
      1: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又叫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3:有以下几条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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