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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作者: 时间:2012-12-7 9:26:32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山西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或商标审查员认识水平上的主观原因,有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主观与客观不相符合的情况。设置驳回复审这一程序,使申请人有机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全面反映其商标申请的客观情况。但是,应当注意,商标注册申请一旦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便不能对商标样式作任何修改。商标驳回复审是在原商标基础上的复审,因此,复审时不可以对商标作部分修改。

   申请人如要修改,应作为新的商标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申请人所要提供的材料: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2、《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3、 有关证据材料异议和上诉商标初审公告后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其提起异议。商标局应对其异议请求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评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山西商标注册)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异议的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应当注意,申请异议复审的当事人只能是原异议申请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其他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申请人要提供的材料: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2. 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 在原有关证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材料异议答辩:商标被其他任何人提异议后,商标局会通知申请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30天内进行答辩,答辩有利于自己申请商标的最后通过。http://www.sjsbw.cn《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申请人要提供的材料: 1、《异议答辩委托书》 2、《异议答辩首页》 3、《异议答辩理由》 4、《异议答辩目录》 5、《异议答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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